供應商行為守則
一、 目的
為使供應商瞭解並符合本公司對產品安全及道德上之要求,以增進對社會與環境之責任,並基於互惠合作之原則共同追求企業永續發展之目標,特制定本守則。
二、 範圍內容:本公司之供應商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 勞工人權
1. 供應商對於員工之管理制度,絕對遵守國家及所在地區之相關法令,包括工資及勞動條件在內之職工雇用條件及安全衛生基準。
2. 供應商應提供有尊嚴之工作環境,尊重員工之自由意願,不進行強制勞動,不得使用脅迫或威脅;並且供應商對於員工結社之自由秉持開放及尊重之態度,員工有權參與或成立社團組織。
3. 供應商不得雇用未滿法定限制年齡之童工,以及不使用外國非法勞動者。
4. 供應商應消除員工在就業與職業上任何型態之歧視性:員工不因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年齡、婚姻狀態、性別傾向、參與工會及政治傾向而有所差異或歧視,皆需受到平等之對待。
5.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兩性工作平等與人格尊嚴,供應商應制定相關辦法或規章。
(二) 健康與安全
1. 供應商應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制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同時重視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並落實於日常作業,加強災害預防。
2. 新進員工必須接受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訓練,並定期安排訓練課程,加強員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意識。
3. 供應商應為員工提供乾淨之洗手間設施、清潔之飲用水、以及衛生之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及餐具。供應商提供之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之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之供暖及通風設備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之私人空間。
(三) 環境保護
1. 供應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法規及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及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及棄置標籤)。
2. 供應商應獲取必需之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及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之操作及報告要求。
3.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之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及負責任地棄置或回收固體廢物。
4. 供應商應在排放製造過程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耗蝕臭氧層化學物品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察、控制及處理。
5. 供應商應在源頭上或透過實踐(如節約自然資源、物料回收及再利用)減少及杜絕任何類型之資源耗費及廢物之產生,包括水及能源。
6. 供應商應當識別及管理釋放到環境中會造成危害之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的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用及棄置。
7. 供應商應當預防非法排放或洩漏物進入雨水渠。
8. 供應商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和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四) 道德規範
1. 供應商應要求員工及其家屬皆不得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2. 供應商應承諾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法規。
3. 供應商應承諾公平交易,不以不實廣告等非法形式參與市場競爭。
4. 供應商應保護客戶業務、技術等相關訊息,不得私自透漏予任何協力廠商。
5. 供應商應保證其產品中所含之鉭、錫、鎢、黃金等金屬不會直接或間接地資助或有益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鄰國境內嚴重侵犯人權之犯罪武裝組織。
三、 違及之效果
供應商應詳閱並承諾遵守本守則,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立即終止與供應商之合作關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最終評鑑等級之判定與處理
等級 | 總分 | 處置說明 | 獎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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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90 以上 | 一般正常採購之優先採購對象 | 增加採購比率 |
B | 70 ~ 89 | 合格供應商 | 正常往來 |
C | 61 ~ 69 | 可列合格, 但需定期輔導。必要時執行供應商風險評估,並視需要提出改善措施 | 視情況得減少訂貨數量並加強協調溝通改善其供貨品質 |
D | 60 以下 | 取消合格供應商資格 | 停止交易 |